本新聞串接合作條款(以下簡稱「本條款」)係由 福爾摩沙新聞聯盟(以下簡稱「本聯盟」)與參與新聞內容串接合作之媒體夥伴(以下簡稱「合作媒體」)共同遵守。
凡合作媒體同意參與本聯盟之新聞內容串接、引用或發布機制,即視為已閱讀、理解並同意本條款之全部內容。
一、合作目的與原則
本聯盟設立新聞串接合作機制,目的在於:
促進新聞內容於不同媒體間之合理流通
擴大公共議題、地方聲音與專業報導之社會影響力
建立尊重編輯自主與新聞專業的聯盟合作關係
本合作非以流量交換、廣告曝光或商業銷售為主要目的,而係基於新聞公共價值與媒體合作精神。
二、新聞內容之權利歸屬
合作媒體所提供或開放串接之新聞內容,其著作權及相關權利,仍歸原媒體或原作者所有
本聯盟僅於合作約定範圍內,取得新聞內容之非專屬使用權,用於串接、引用、轉載或展示
本聯盟不因合作而取得任何內容之所有權或獨占權
三、新聞內容之使用方式
本聯盟及合作媒體於進行新聞串接時,應遵守以下原則:
清楚標示原始媒體名稱與來源
不得擅自變更新聞內容之原意、立場或重點
如為摘要、節錄或延伸報導,應確保內容忠實呈現原文精神
不得將新聞內容用於與合作目的無關之商業行為
四、編輯自主與立場尊重
本聯盟不干涉合作媒體之編輯決策、新聞立場或報導角度
合作媒體亦保有是否參與特定串接或合作之自主權
任何合作均以相互尊重與專業判斷為基礎
五、內容品質與合規責任
合作媒體應確保所提供之新聞內容符合相關法令與新聞倫理
若內容涉及第三人權利(如著作權、肖像權、名譽權等),合作媒體應自行負責相關法律責任
本聯盟得於合理範圍內,對明顯不符合作目的之內容,保留不進行串接或發布之權利
六、合作期間與終止
新聞串接合作期間,依雙方實際合作或另行約定為準
任一方得隨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通知終止合作
合作終止後,本聯盟將停止新的內容串接,但已完成之合理使用不溯及既往
七、責任限制
本聯盟僅提供新聞串接與合作平台,不對合作媒體之內容正確性或立場負最終責任
因新聞內容所生之一切法律責任,原則上由內容提供方自行負責
本聯盟於法律允許範圍內,不負間接、附帶或衍生性損害之賠償責任
八、條款修訂
本聯盟保留隨時修訂本條款之權利。
修訂後之內容將公告於本聯盟網站,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九、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條款之解釋與適用,悉依 中華民國(台灣)法律 為準據法。
因本條款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以 台灣 臺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